南湖革命纪念馆:传承红色基因 守好红色根脉******
2002年10月22日,习近平同志到浙江履新的第11天,就来到嘉兴考察,并视察南湖、瞻仰红船。此后,他又多次到嘉兴考察,瞻仰红船、参观南湖革命纪念馆。特别是2017年10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带领第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常委集体瞻仰南湖红船、参观南湖革命纪念馆并发表重要讲话,为嘉兴继承光荣传统、赓续红色血脉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南湖革命纪念馆作为中国革命红船起航地纪念馆、红色根脉所在地,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和头等大事,把坚定自觉地用党的二十大精神统一思想和行动摆在最突出位置,在学深悟透上做表率,在宣传宣讲上增氛围,在贯彻落实上见成效,推动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度融入党性教育。
南湖革命纪念馆基本陈列序厅 南湖革命纪念馆供图
早在2004年3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专程就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到嘉兴开展调研,认为嘉兴完全有条件成为浙江省乃至全国统筹城乡发展的典范,并在深入调研考察基础上,主持召开浙江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座谈会。随后,嘉兴制定了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成为全国首个提出此类纲要的地级市。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三个务必”,其中强调全党同志务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这是新征程上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传承“红船精神”的具体体现,更是新时代践行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的切实行动。南湖革命纪念馆立足红色根脉重要标识,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传承“红船精神”,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传家宝和生命线作用,进一步挖掘展示红色资源的思想内涵和时代价值,强化党性教育功能,强化党的创建史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研究阐释,围绕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充分发挥红色文化的引领作用,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真正让红色基因融入血液、融入品格、融入时代,从而在用好红色资源中守好红色根脉。
南湖革命纪念馆作为初心之地纪念馆,努力筑牢学习宣传实践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阵地,健全党史学习教育长效机制。他们通过聚焦“初心使命”“伟大建党精神”“红船精神”,加强红色资源的系统研究研讨,夯实基础性研究,用好“红船起航”主题展这个主阵地和红色资源宝库。
依托丰富生动的红色资源,南湖革命纪念馆创新服务思政课程的宣讲载体,组织全体宣讲员集体备课,并通过系统学习和深入交流,在学深悟透党的二十大报告的基础上打磨形成了系列精品党课,开展“七进”宣讲活动,打好具有辨识度、影响力的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组合拳。始终把“守好红色根脉,当好红船卫士”作为使命和担当,时刻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殷殷嘱托,加强红船的科学管理保护,秉承“两年一大修,一年一小修”原则,确保其完好如初。通过编织陆地、水面、水下和空中的立体防护体系,联合公安、消防等部门设立24小时护卫岗,启动联动保护机制,全方位无死角筑牢红船防护线。几十年来,红船始终以其固有的平静和博大接受着人们的瞻仰,向每一位到访者讲述着中国共产党诞生的那段伟大历史。
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南湖革命纪念馆面向党员干部群体,坚持问题导向,持续深化“六个一”主题教育,把理想信念教育贯穿在“六个一”主题教育中,发挥南湖革命纪念地独特优势,不断创新宣讲手段和方式方法。通过开设“红船大课堂”“南湖水上课堂”,不断拓展“六个一”教学阵地;挖掘红船故事、“红船精神”,不断创新“六个一”教学内容;开发“重走一大路”体验式党性教育项目,不断创新“六个一”教学形式,进一步将“六个一”主题教育活动打造成为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红船精神”、不忘初心使命的精品课程。(徐继宏)
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